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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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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調整保險費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保險人乃具相當專業知識之商業團體組織,其是否接受投保?接受投保之條件如何?是否將其接受投保之風險分散?以如何方式分散風險?本為其專業判斷之事項與權責,故除保險契約成立時具有不可預料之情形發生時,應無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調整保險費之餘地。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之際,本應就此等無法預料之巨大災害發生之可能性及有無能力賠償等項詳予評估,以決定其保險費率,尚不得因偶然發生之巨大災害,即率認有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事情發生,而請求調整保險費。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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