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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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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依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必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始得終止租賃契約,非謂一有承租人欠租達二年以上之事實,出租人即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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