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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X於準備程序期日表明「之前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均不再主張,對Y部分僅依據179條、184條」等語,則對於Y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即已發生撤回效力,而不得就此經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再提起同一訴訟。乃原審竟依X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就Y部分之請求權基礎表明「先位主張債務不履行,備位主張民法184條及179條」,遽認X係就第一審所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追加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並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Y不利之判決,已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帳證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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