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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之裁判,如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苟行政爭訟程序尚未開始,民事法院審判長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未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得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先行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即逕行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有未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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