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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7 (2016: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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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為清償舊債務而成立新債務,究為債之更改或新債清償,端視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或變更之經濟上意義而定。凡無舊債務消滅之合意者,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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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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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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