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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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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借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雖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依同條第5項準用同法第57條之規定,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則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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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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