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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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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無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規定之適用,貸與人將借用物所有權讓與他人,其借貸關係對於受讓人不能認繼續存在,亦即借貸契約仍存在於原貸與人與借用人之繼承人之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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