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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1 (2016: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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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土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經法官整理並協議之不爭執事項,倘當事人積極而明確表示不爭執或沒有意見,性質上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認,除當事人能證明該不爭執事項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法院得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許其撤銷與該事實不符之不爭執事項外,應受該不爭執事項之拘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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