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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2 (2015: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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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勞動契約與以提供勞務為手段之委任契約之主要區別,在於提供勞務者與企業主間,其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之有無。原不具主管身分之員工晉升擔任主管職務者,與企業主間契約關係之性質,應本於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之變動、從屬性之有無等為判斷。如仍具從屬性,則縱其部分職務有獨立性,仍應認定屬勞基法所規範之勞雇關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2 (2015: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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