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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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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是否可採,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非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均可遽採為裁判之依據,否則無異於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之趣旨有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提出帳簿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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