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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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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人得否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利,請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取決於投資人是否完成認股行為,故認股人完成認股行為繳足股款時,與公司間應發生股東關係,該認股人即非不得請求公司將其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或請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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