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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1 (2015: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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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資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32、36、37及49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39條規定計付工資。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離婚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土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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