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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0 (2015: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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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範之目的,僅在禁止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就該同時當選情形,並未規定如何定其效力,應類推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5項第3款「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之規定,且股東對該董監事之投票行為並非無效,不生由次高票者遞補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票款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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