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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10 (2015: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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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保險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之關聯性,其存在對象係在於「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與「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之間,亦即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已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時,縱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得主張解除契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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