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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票發票人就本票上應記載事項之填寫,不論絕對或相對應記載事項,凡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據之完成票據行為者,或授權他人於代理權限內,由該他人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並以本人名義完成票據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者,皆無不可,不以發票人自己填載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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