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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9 (2015: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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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票之執票人仍得將本票依交付方式讓與發票人,該受讓本票之發票人於到期日前(未載到期日者,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亦得再為轉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9 (2015: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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