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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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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假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執行名義成立後,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阻卻其執行力,是若債務人對於執行名義確認之法律關係仍有爭執者,應循法定程序(再審、異議之訴等)救濟之,尚不能依假處分程序,限制執行名義之執行,亦不得以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由,聲請法院定「撤銷執行」之暫時狀態處分,以阻卻執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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