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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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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未定有期限之租地建屋契約,或雖定有期限,惟因出租人於租期屆滿時,未表示反對繼續租賃之意思,依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者,由於此等契約性質上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依其契約之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期限,應解為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清算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9號、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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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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