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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8 (2015: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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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清算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76號、第277號、第278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清算人為了結合夥之現在事務,固得為合夥繼續經營,倘未繼續經營,自應就合夥解散時之財務狀況予以結算,以為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賸餘財產之基礎,尚非必由清算人繼續為合夥經營原業務至終結,或立即將原業務結束,始得清算完結。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清算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9號、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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