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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6 (2015: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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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本約)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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