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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保留——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二、上開二項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均尚無牴觸。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4號判決及110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適用牴觸憲法之上開二項規定而違憲,均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律保留廠場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307 (202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軍事審判——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該期刊-下一篇 既成道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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