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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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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發明專利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6號行政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舉發人於舉發階段主張證據A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特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證據A及證據B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該特定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嗣後於行政訴訟階段主張證據B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該特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且法院亦將該證據B之新穎性主張納入審理範圍,是否適法?倘當事人未同意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法院亦疏於送達書狀,是否構成廢棄原判決之事由?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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