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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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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號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上訴人至訴訟階段始提出帳簿文據,是否有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是否有失權效之適用?
此外,納稅者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法院應予審酌,且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亦即稅務案件之訴訟標的已改採總額主義。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重劃——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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