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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業稅——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57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規範有利原則,於法院最後審理階段,要件事實存否仍屬不明時,固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客觀舉證責任,但由於稅務訴訟適用職權探知主義,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儘可能在待證事實已明時作成實體判決,故必須窮盡調查證據之能事(行使闡明權令兩造聲明證據或自行依職權調查),最後仍無法對要件事實的存在與否獲得確信的心證,始得為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
起訖頁 1-4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基準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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