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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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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關稅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27號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財政部91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釋(下稱「財政部91年3月8日函釋」)針對海關變更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公布應報財政部核定處理之原則。如財政部核定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登載於公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財政部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既往,在稅率之適用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符法律安定性。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會計師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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