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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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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86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雖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惟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森林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會計師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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