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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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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2號行政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於102年12月2日開始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即將優先權證明文件檔案加密處理後存入電子媒體(DVD)送交另一方,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及「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人申請日本優先權無需依專利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惟申請人提出電子檔案是否仍受專利法第29條第3項期間之限制(16個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有無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前揭要點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罰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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