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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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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提供勞務之工作人員與契約相對人公司締結兩項合約,從事不同之業務活動,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尚非法所不許,其性質為何(混合契約、契約之聯立或其他)?應綜合各項情形判斷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9號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罰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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