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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3 (2017: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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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34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舉發人提出不同態樣之證據組合作為舉發證據,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其中一種組合態樣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就其餘不同態樣之證據組合不予論述比對,是否有未予調查或理由不備之違法?舉發人未主張各別證據得以單獨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智慧財產法院就舉發證據個別進行比對,是否構成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之違法?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3 (2017: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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