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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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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基準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係指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且須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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