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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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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稅捐稽徵機關援引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時,亦應注意「不利納稅義務人函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依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應先報經賦稅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准。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關稅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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