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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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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薪資等——最高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勞動條件之變更,應經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且勞資雙方縱有資方得調動勞方職務之合意,雇主對勞工調職命令權之行使,至少須符合該調職五原則等規範,始為合法有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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