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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602 (2016: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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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標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依該條項規定,於商標評定案件行政訴訟階段得否另行主張原評定事由以外之新評定事由?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602 (2016: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資等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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