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乃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給與保險給付之強制性社會保險,上訴人為我國國民,依法有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公法上義務,此與兩造間之法律關係何屬,毫不相干。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8條規定,除受僱員工等應依法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亦得準用勞保條例之規定,以自願方式參加,足見得參加勞工保險者,非必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工,不能以上訴人曾參加勞工保險,即認系爭契約之屬性為僱傭。另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明定,是依該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者,亦不以勞基法上之勞工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