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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209 (20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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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學校對特定系所課程停止招生致遭停辦之教師申請輔導遷調者,是否發生「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事實,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舉證責任
、
內部效力
、
轉調
、
調任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209 (2012: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位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83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教評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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