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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有關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規定,乃法律明定具有物權效力之法律關係,目的在使基地與其上房屋合歸一人所有,土地之利用與所有權併於同一主體,以求其所有權之完整,法律關係單純化,藉以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當事人間之紛爭。該立法目的預設之規範價值,倘於具體個案並無須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則其所稱「承租人」之範圍,自應涵蓋意定及法定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庶符平等原則之要求。故基地出賣時,凡對坐落其上之建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且就基地仍存在租賃權者,原則上均得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非僅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此由該條內容並無類此限制,64年7月24日修法後更將規範對象擴及地上權人與典權人,而異於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即明。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優先承買權法定租賃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6 (202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總登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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