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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0 (20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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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不履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倘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不履行
、
詐欺故意
、
詐術
、
假性財產犯罪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0 (2019: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運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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