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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9 (20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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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權調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有待澄清時,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無待聲請,即「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其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尤「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又該項得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於調查前,對於被告究屬有利或不利,尚不明確,自不得因調查之結果,對被告不利,即謂法院違法調查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職權調查
、
澄清義務
、
調查義務
、
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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