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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09 (20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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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集合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法上所稱集合犯,乃指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亦即就某些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所持續實行之同種類複次行為,依照社會通念,將之歸為一個行為,成為包括之一罪。由刑法第339條之4所定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條文義觀之,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預定該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在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集合犯
、
包括一罪
、
反覆實行
、
加重詐欺取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09 (2019: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訴訟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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