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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0 (20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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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更審重新選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但一經終局裁判,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是案件縱經上級法院發回更審,乃為另次訴訟程序之開始。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應於每一審級提出,則發回更審之審級程序既已重新開始,自應針對重新開始之審級程序,重新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新的委任狀予更審法院,始為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更審重新選任
、
禁止複代理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7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扣押——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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