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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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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官倘發現卷內存有形式上可能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方法可資調查,而檢察官不察,未以之作為其所舉之證據方法,然若不調查,恐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非不能調查者,受命法官自宜在準備程序進行中,曉諭檢察官為此證據調查之聲請;審判長亦得在審理期日之適當時機,當庭為此曉諭。如卻未辦,按諸同法第380條規定之反面意旨,當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
舉證責任
、
客觀性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冒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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