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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罪疑惟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關於被告係何時收受判決書,原則上固以送達人在法院送達證書上所記載之日期為準,但此記載並非不可能有發生錯誤之情事,倘有證據資料足以合理認定係出於送達人之誤載,自可以推翻而另為認定。至相關證據資料之判斷,參諸在刑事實體法上無罪推定為基本原則,由此衍生之罪疑惟輕、有疑以有利被告等原則,上開原則在被告是否遵守訴訟程序上之認定更允宜適用,庶能達到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罪疑惟輕有疑惟利被告送達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獵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由證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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