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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嶄新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96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仍指應具有嶄新性(新規性)及顯著性(確實性)的證據,亦即指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或審判當時不及調查審酌的證據,至其後始發見者;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的確定判決,而改為有罪或重刑的判決者而言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嶄新性顯著性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辯護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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