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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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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直接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並非法所不許。現金屬流通之可替代物,重在兌換價值,縱非原物,既經受賄者於案發後交給司法警察扣案,即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合法取得之證物,仍為適格證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直接證據
、
間接證據
、
補強證據
、
權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訊監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辯護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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