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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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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結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傷害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其主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始克相當。又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合同行為,均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行為人僅有過失,主觀上均未預見,則各共同正犯間就加重結果之發生,無主觀上之犯意,當無犯意聯絡可言,各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應否負責,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加重結果
、
共同正犯
、
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續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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