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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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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抗拒——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強盜罪之所謂「至使不能抗拒」,被害人是否已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則應就客觀具體之情狀加以判斷,即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能抗拒
、
強暴
、
脅迫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拘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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