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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勘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合法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光碟)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雖係文書,然非訴訟行為所應具備之法定程式,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適用。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監察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應依法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光碟)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然如對其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再辨認其聲音之必要,故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自得作為證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勘驗監察譯文文書證據能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被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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