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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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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審判長(法官)未踐行民事訴訟法第307條之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則該證人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偽證罪
、
具結
、
告知義務
、
證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務員——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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