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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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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害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害人就其被害經過而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則屬犯罪事實調查證據之範疇,如欲以被害人親身體驗與事實有重要關係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則應依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行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被害人
、
法定調查程序
、
訴訟參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對向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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