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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1 (20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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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擬制同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之「擬制同意」,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除有自始不諳或誤會「擬制同意」意思及效果之情形外,自不容事後再予爭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擬制同意
、
傳聞法則
、
審判外陳述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1 (2017: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藥師秘匿特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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